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门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门诊名称应当与诊疗科目相匹配,可在一级诊疗科目基础上,依据二级诊疗科目进行细化,如“内科门诊”“外科门诊”“心血管内科门诊”“神经外科门诊”等;不得使用模糊、笼统或容易混淆的名称,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使用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暗示疗效的名称。
《通知》提出,中医医院设置的专病门诊应以疾病、症状命名,符合中医理论、科学规范、简短准确,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接受度,从易于理解的角度出发,使用较为通俗易懂的名称,如“心悸门诊”“失眠门诊”等,不得采用夸大、不切实际的用语,不得采用误导患者的用语。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范、清晰准确的原则进行门诊命名。特色门诊名称应真实、准确、简洁、清晰地反映专科特色和诊疗范围,可使用疾病和症状名称进行命名,如“糖尿病(特色)门诊”“儿童生长发育(特色)门诊”“健康体重管理门诊”等;不得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标新立异、容易引发社会焦虑和争议的名称。多学科联合门诊名称应充分体现牵头专科特色,后缀“联合门诊”或“MDT门诊”进行命名,如“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联合门诊”,或者使用重大疾病名称后缀“多学科联合(MDT)门诊”命名,如“胃癌多学科联合(MDT)门诊”。
《通知》强调,医疗机构要全面梳理本机构门诊设置与命名情况,对门诊设置与命名不规范问题立行立改。同时,调整门诊标牌、引导标识,优化门诊管理流程,并为患者提供导诊服务,提升患者就诊体验。要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发布门诊信息,方便患者看病就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院)对门诊设置与命名不规范问题进行整改,对因不规范命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门诊规范命名纳入医疗机构评审、校验统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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