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管理不仅是医院运营的重要环节,更是关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患者及公众生命安全的关键领域。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与修订,卫生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放射卫生的监管持续加强,违法成本不断攀升。医疗机构若存在未按要求组织放射工作人员体检、设备台账混乱、超许可范围开展放射诊疗等违规行为,将面临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整改,甚至吊销《放射诊疗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分医院频频出现管理意识缺乏、管理手段匮乏、人员培训流于形式、放射健康体检结果无人过问等问题,使得放射卫生管理难度日益加大。本文将以案释法,从放射卫生管理常见问题、设定管理目标、放射规范化管理体系的建设等方面进行分析,为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管理提供参考。
案例简介
铜川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在放射场所、人员及审批管理方面存在违法现象。经铜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调查核实,该医院在放射诊疗管理工作中存在多项违法行为: 第一,放射场所管理违规:该院DR和CT机房建设项目未依法开展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在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第二,放射人员管理疏漏:存在未按规定安排3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且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制度,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要求;第三,审批程序缺失:在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严重违反放射诊疗机构执业许可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
铜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该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一)、(五)项、第七十五条(三)、(七)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一)项及,《陕西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予以被执行人对未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给予警告、罚款150000元;对未安排3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给予罚款50000元;对未安排3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给予罚款50000元;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给予罚款1000元,以上各项合并给予被执行人警告、罚款25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铜川市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0月18日铜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铜卫放催[2018]1号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没款251000元、加处罚款251000元,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次日被执行人签收。
该医院未按期缴纳罚款,铜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裁定
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铜卫放罚[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执行人铜川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强制执行罚款251000元及加处罚款251000元,共计罚款502000元。 【案号(2018)陕0204行审22号】
一、医院放射卫生管理常见违法现象释义
(一)缺乏放射卫生管理意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27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在放射卫生管理的实际工作中,部分人员对放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熟悉。对放射危害的认知存在偏差,放射管理资金投入不足,管理强度和力度欠缺,人员及设备的放射防护及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忽视制度的实践性和成效性,这对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18条至2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放射工作人员,但现实中部分医院并未严格履行这一职责。
一项针对黑龙江省123所医疗机构共455名放射工作人员的调查发现,有64.9%的放射工作人员不能按时获得个人体检信息,职业健康档案建档率不足62%,66.6%的健康档案保存年限不足5年。放射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只管培训,不顾效果;放射健康体检结果无人过问,体检不合格人员仍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岗前和离岗体检未按要求执行;放射人员管理混乱等。医院对放射健康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足,发生档案丢失、残缺等现象。
(三)放射设备台账混乱
根据放射卫生管理要求,放射设备应在《放射诊疗许可证》上登记,根据环境保护相关要求,还应在《辐射安全许可证》上进行登记。部分医疗机构放射设备管理混乱,新增、暂停或报废的设备未及时履行相应变更手续,造成账物不符。《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设备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履行手续,但部分医院在实际操作中未能严格遵守。
二、设定放射管理目标
(一)人员管理目标
对放射工作人员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准入及退出需经医院管理部门批准。全部配备个人剂量监测计,监测周期≤90天。按要求完成放射职业健康体检,每人体检周期不超过2年;按要求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每2年复训一次;按要求取得《辐射安全知识培训》,证书取得周期不超过4年。体检不合格、体检项目未完成、未按要求参加体检、未按要求参加卫生或环保部门规定的培训等情况下,均不得继续从事放射相关工作。
(二)设备管理目标
设定明确的设备管理目标,《放射诊疗许可证》及《辐射安全许可证》实现账物相符。每年对设备及所在场所进行监测,并取得检测合格报告;定期对相关设备进行稳定性检测,并取得检测合格报告。严格做到"不登证不使用"、"不合格不使用"。
三、建立放射规范化管理体系
(一)放射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医院放射安全管理工作,成立放射安全领导小组,院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组长,医务处长和/或主责人员担任副组长,辐射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医务处,制定各成员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建立健全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不同类别射线装置操作规程、放射安全领导小组及其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射线装置检修维护制度、射线装置台账管理制度、辐射安全培训制度、辐射监测方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根据放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医院人员调整不断对制度进行修订,按要求定期组织放射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形成文字材料及图片材料存档,根据演练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
(二)院科两级放射管理体系
放射安全领导小组对院长负责,负责制定和修订管理制度,落实督导制度的执行。医务处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对领导小组负责,负责放射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组建临床医技科室放射工作管理员队伍,每个科室设立一名放射工作管理员,负责日常放射管理工作,包括个人剂量监测计的收发及管理、管理放射相关文件及通知的下发及执行、科室培训及演练的组织安排、科室人员体检安排等。管理员队伍重点发挥上传下达的作用,是医院放射安全领导小组与放射工作人员之间的重要纽带。充分发挥科室放射工作管理员的作用,是做好放射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制度和规范的落实,主要依靠科室管理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训练有素的管理员队伍,可以将放射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和细化,和领导小组之间形成合力,全线贯穿放射卫生工作管理维度,最终实现院科两级放射管理体系,夯实放射卫生管理基础。
(三)放射相关预算管理
根据医院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放射相关支出进行规划管理。放射相关预算包括: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知识培训、辐射安全知识培训、设备环境影响评价、设备及场所检测、放射防护监测仪等相关支出。每年由医务处进行预算申报,有计划地完成各项预算的支出。
(四)放射工作人员准入与退出
根据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放射工作人员定义,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放射工作人员需要做好管理工作,有利于顺利开展放射诊疗技术,同时也对维护自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医院放射人员情况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信息库》,将人员的基本信息、科室、专业、工作年限、体检情况、个人剂量监测数据、放射卫生培训时间、辐射安全知识培训时间、《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时间等录入信息库,并实时更新。由医务处专人负责规范录入及管理。各科室放射工作人员相对固定,如增加人员需报备医务处,由医务处按要求组织职业健康上岗前体检、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及辐射安全知识培训、配备个人剂量监测计,全部完成后方可上岗。体检不合格、未按要求参加或完成体检、未按要求参加卫生或环保部门规定的培训等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放射相关工作,由医务处下发《脱离射线相关工作的通知》,科主任签收存档,并将落实结果报医务处存档。医务处对科室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导整改。对于落实不到位的科室及个人进行处罚,以此严格把控放射工作人员的准入与退出,保障放射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五)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随着医疗卫生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放射诊疗技术被应用于临床,过量照射和放射事故造成的医疗隐患已经成为了临床关注的重点问题。近年来,我国每年诊断约20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其中诊断最多的为放射性肿瘤、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和放射性白内障。为了更好地实现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并永久保存,医院应主动告知体检结果,并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及复印本人的健康档案。在放射工作人员信息表中统一标注最近一次职业健康体检的时间,由医务处设专人管理,集中组织人员体检,确保时限不超过2年。对于新入职放射工作人员及时安排岗前体检,对于调离和退休人员及时安排离岗体检。对于漏检项目或体检不合格人员,3个月内完成复检或补检。对于复检不合格人员,医务处统一下达通知,责令脱离放射工作,并监督落实。这一系列操作严格遵循《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关于健康检查、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
(六)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医务处按季度集中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计的监测及发放。由科室放射管理员统一收取本科室剂量计,收齐后交医务处换取新剂量计,并下发科室人员。每季度领取上一季度监测报告,对于季度个人剂量达到0.5mSv的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填写调查整改表,科室主任签字,由医务处交放射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签批。根据剂量约束值(介入医师5 mSv/年,放射医师2 mSv/年),对于年剂量超标人员,立即安排体检,并调离工作岗位。个人监测剂量录入放射工作人员信息库,监测报告原件扫描存档,纸质版永久保存。年度体检报告按环保部门要求录入系统。此流程严格符合相关法规中对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的要求,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
(七)院科两级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需按要求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每2年复训一次。按要求取得《辐射安全知识培训证》,证书取得周期不超过4年。同时具备两证方能上岗。医院每年组织一次院级放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科室内部自行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反复强化、更新放射防护知识,并进行相应的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和个人健康管理及剂量监测,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辐射安全,减小危害。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放射防护知识和法规培训的要求,通过持续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与技能。
(八)放射设备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逐渐加强了放射相关执法力度,以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无锡市某医疗机构因违反放射工作场所"三同时"管理规定,卫生监督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其作出了警告、经济处罚及限期整改的处理。
如何规范放射设备管理,是医疗机构应该深思的问题。医学工程部门应建立放射设备台账,对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商、出厂日期、安装日期、设备编号、设备相关参数、所在场所、监测日期及状态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实时更新。放射相关设备在购置前由采购部门及医学工程部门与放射安全领导小组沟通,进行可行性论证。购买后由放射安全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设备检测及场所安全检测,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履行放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等手续,最终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登记后方可使用。
设备的新增、暂停、报废等均应及时报告放射安全领导小组,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定期完成《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领工作。整个流程严格遵循《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规中对放射设备从采购到报废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要求,确保设备合法合规使用。
(九)考核管理
为了巩固放射卫生管理措施及效果,提高科室重视程度,由放射安全领导小组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将放射相关管理工作纳入科室绩效考核及科主任目标责任管理中,纳入年终考核。通过考核的方式,促使科室积极落实放射卫生管理工作,保障放射卫生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从制度层面强化放射卫生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度。
结 语
伴随医疗放射诊断与治疗技术的持续发展,放射卫生管理在医院管理中的地位愈发重要。规范化管理放射相关人员、设备及场所,建立健全医院放射卫生工作规范化管理体系,能够切实有效地提升医院放射卫生管理水平,更好地保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及公众权益。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医院只有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构建并落实规范化管理体系,才能在充分发挥放射诊疗技术优势的同时,将辐射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更好地保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及公众权益。
作者简介:霍宏蕾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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