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出台《四川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禁止及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
据了解,禁止及限制类医疗技术分4类:一是医疗机构禁止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重大问题的医疗技术; 二是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医疗技术; 三是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四是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
《实施细则》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禁止”“国家及省级限制”“医疗机构自主管理”三类医疗技术的管理工作,健全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进行分类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细则》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不按要求备案、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要求报送信息、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要将开展的限制类技术目录、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和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纳入本机构院务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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