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社区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社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试行)》。《基本标准》明确,在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的基础上,医疗服务能力达到一定水平,加挂社区医院牌子。其中,社区医院实际开放床位至少30张,床位使用率不低于75%,可按照服务人口1.0张~1.5张/千人配置,主要以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为主,鼓励有条件的设置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床位。
人员配置上,《基本标准》强调,非卫技人员比例不超过15%,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医护比达到1:1.5,每个临床科室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同时,全科医师不少于3名,公共卫生医师不少于2名,并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业务用房建筑面积要大于3000平方米,每床位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在科室设置方面,《基本标准》指出,至少设置全科医疗科、康复医学科、中医科,应当设置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专业科室中的5个科室。影像诊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室等科室可由第三方机构或者医联体上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要点》明确,社区医院应当建立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当值医务人员中必须有本机构执业的医务人员,非本机构执业医务人员不得单独值班。社区医院原则上不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确需使用的,通过医联体上级医疗机构专家会诊明确后方可使用。社区医院开展手术操作相关项目,应当建立术前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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