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该局日前正式下发《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项目的自行定价范围、定价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通知》明确,未列入我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范围,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体现技术先进性、临床应用性、经济合理性、社会需求性要求,经国家或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或准入,且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实际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暂由全区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定价开展。
根据《通知》规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定价程序共有4个步骤:承诺定价-价格公示-建档管理-价格报备。其中,在承诺定价环节,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在临床使用初期,暂由各公立医疗机构以合理的医疗服务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自行制定价格。但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承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高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该项目的现行最低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在价格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档案信息书面报本级医疗保障局。只有在获得核发的临时收费代码后,提交材料的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才可开展项目收费。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将根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分期分批公布经核准的正式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收费代码。经核准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信息公布后,具备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均可开展。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开展以下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我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中的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与我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中已有项目名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项目;与已有项目使用不同器械、设备、试剂等,但诊疗目的一致的项目;在我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中属于内含一次性耗材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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