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分级诊疗用药衔接,省卫生计生委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进一步完善常用低价药品议价机制。开展以市州为单位的常用低价药品议价工作,允许常用低价药议价结果在征得议价主体同意后跨市州、跨医疗机构点对点共享和结果互认,允许符合要求的药品申请纳入低价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范围。《通知》取消《湖南省2013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药品目录》急抢救目录品种和国家示范药品目录急抢救目录(民族药除外)和儿科目录(抗生素除外)品种原有价格限制,由医疗机构参考全国最低三省省级中标(挂网)价与企业进行议价。《通知》将现行二、三级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金额和品规占比限制分别提高到不超过本机构年度采购药品总金额和总品规的8%和 10%,备案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乡、村两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补充议价采购50种常用药品(辅助性用药原则上除外),补充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网采总金额的8%。《通知》取消原有基层仅使用基本药物最低价、次低价中标品种限制,现行基本药物中标产品均可在基层采购。《通知》进一步完善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要求。三级、二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金额占比分别不得低于本单位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25%、40%和70%。进一步完善我省竞价议价中标药品价格联动机制。规定我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价格原则上每年度适时联动一次,联动价格采集范围为全国各省份三年内的有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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