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地均要按照约定的采购量,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及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内各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督促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认真落实。
《通知》强调,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和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同时,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要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应利用信息化技术,对相关科室医生在开具处方过程中进行提示,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
《通知》提出,各地医疗机构要及时制定完善中选药品的临床用药指南,规范医师用药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并要求医疗机构将其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建立鼓励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要通过公布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比例和排名等方式加强配备使用监管。对优先使用、保证用量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师,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予以倾斜;对于不能及时按要求配备或采购量不足,影响患者用药需求的,在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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