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逐步提高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覆盖率。到202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考核覆盖率分别达到10%、30%和100%,到2022年分别达到20%和50%;到2023年,实现二级医疗机构考核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覆盖率达50%,并逐年提高。
《通知》明确,合理用药考核的重点内容应至少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兴奋剂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公立医疗机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配备使用情况;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配备使用情况。
《通知》提出,纳入考核的二级以上医院考核周期为3年,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周期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采取医疗机构自查自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数据信息考核的方式进行。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合理用药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相结合。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连续不合格的,予以暂停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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