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以及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的审批(备案)、登记等相关工作程序,并就优化审批登记流程等提出了要求。
《通知》明确,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在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医养结合机构审批(备案)与登记事项,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未设立政务服务机构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让申办人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管和考核,民政部门要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共同提升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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