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进入。二级以上医院设警务室,与医院保卫部门联合办公。医院实行医院内主要通道、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在急诊室、安检口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
《规定》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医院安全秩序,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暂停诊疗;医务人员所在科室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报告公安机关。
《规定》明确,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系统,联网接入属地公安派出所。强化医警联动组织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和医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并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高风险就诊人员信息、涉医110警情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信息。
《规定》明确,医院应当为急危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对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就诊人员,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可以依法对其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保护性医疗措施。
《规定》指出,实施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他人实施的、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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