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保局日前印发《关于制定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优先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互联网(远程)诊察和互联网(远程)会诊两大类共计4项。其中,互联网(远程)复诊按普通门诊诊察费项目收费,互联网(远程)会诊、互联网(远程)影像学会诊、互联网(远程短视频)病理会诊由受邀方自主制定价格。医疗机构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等因素,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备。
《通知》明确,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优先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的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江西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办理。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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