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办法》明确,2021年在全国全面启动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全部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到2023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体系。
2019年,国务院将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作为深化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全国试点开展三级妇幼保健院绩效考核,在53个市(地、州)试点开展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该《办法》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起草,并结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妇幼保健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责进行修改完善。
《办法》强调,要以绩效考核为抓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全面落实职责任务,引导妇幼保健机构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运行水平,促进妇幼保健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努力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温馨的妇幼健康服务。
《办法》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辖区管理、服务提供、运行效率、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等5个方面56项指标构成。充分考虑各地发展水平差异,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各项绩效考核指标的权重和赋值,按照“三级妇幼保健院”和“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机构”两档分别确定各项绩效考核指标的基准值或基准区间。
《办法》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机制,各省(区、市)要于10月前制订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年度实施,考核数据时间节点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2021年6月底前,完成第一次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自2022年起,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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