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要求协同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支持医疗技术进步,支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价值、更高效率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提出,要合理控制医疗机构费用增长幅度,总体不增加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和医保支付、政府财政保障制度、医疗服务体系等改革同步推进;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此次调整主要包括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动态调整市场调节价项目目录,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和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必须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价格调整周期不少于半年。医疗机构执行新价格前需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10天,并按管理权限抄送同级医疗保障部门。
根据《通知》,要优化选择调价项目,各公立医疗机构可提出需要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调价幅度及相关申报理由。优先将技术劳务占比高、成本和价格严重偏离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关注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和运行特点,兼顾收入结构特殊的专科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平衡好调价节奏和医疗服务项目的选择,防止出现部分应调整的项目价格长期得不到调整、部分项目价格过度调整的情况。
此外,要做好价格动态调整和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对满足启动条件而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或因重大改革措施等情形而实施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应按相关规定动态调整医保基金支付政策,并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合理控制医疗机构费用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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