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省级公立医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对该省省级公立医院资产处置原则进行了明确。该《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该省省级公立医院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动车、单笔100万元以上的货币性资产损失由省财政厅审批。甲类医疗设备、单价原值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乙类医疗设备、单笔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由省财政厅授权主管部门(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等)审批。单价原值500万元以下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各类资产、单笔50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资产处置,授权省级公立医院自主处置,处置结果按季度报主管部门备案。
该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所属医院制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会同山西省财政厅颁布实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省级公立医院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应淘汰报废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处置的资产所取得的收益,纳入医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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